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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实施“燃香类产品安全通用技术条件”等3项国家标准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7年01月06日

为进一步加强宗教活动场所和旅游场所的管理,规范宗教活动和旅游市场秩序,国家标准委、国家旅游局、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宗教局、国家文物局近日联合印发了《关于贯彻实施<燃香类产品安全通用技术条件>等3项国家标准的通知》。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国宗教旅游场所燃香活动的意见》(旅发〔2009〕30号)的要求,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发布了《燃香类产品安全通用技术条件》(GB 26386-2011)、《燃香类产品有害物质测试方法》(GB /T 26393-2011)和《宗教活动场所和旅游场所燃香安全规范》(GB 26529-2011)3项国家标准。为切实做好标准的贯彻实施工作,《通知》提出,各地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推动国家标准的实施,有利于规范燃香类产品生产源头、产品检测和燃香行为的管理,有利于维护宗教活动场所和旅游场所的安全、有序、文明,有利于加强我国文物、文化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保护。

  《通知》提出三项工作要求,一是积极组织标准的宣贯培训,各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通过多种方式加大标准的宣传力度,使有关生产经营者、公众充分了解标准。通过举办培训班、宣贯会、现场检查等多种形式,使燃香类产品生产企业、技术检测机构、行政执法部门、宗教活动场所和旅游场所相关管理人员能准确理解、掌握和执行标准。二是认真研究标准实施的工作方案,各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积极配合,进行专项部署,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发动各方力量,确保标准实施。三是大力加强标准实施的监督检查,各地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质监部门要组织对燃香类产品生产企业执行国家标准情况的检查,督促生产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要求生产产品;工商部门要加强对燃香类产品经营者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销售假冒伪劣燃香类产品的违法违规行为;宗教、旅游和文物部门要对宗教活动场所和旅游场所以及文物保护单位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燃香安全。